個人破產一般指的是個人破產制度,所謂個人破產制度,通俗地講,就是某個人在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破產并核銷債務的法律制度。
那么個人破產可以避免嗎?
五大防止個人破產
有報道稱,雖然金融風暴已經過去了多年,香港人最怕聽到的一個詞仍舊是“負資產”。但如同洪水猛獸的負資產,在投資界人士看來,卻并不是沒有辦法制服的。
筆者在采訪中,將不同的專家的建議和辦法總結為防止成為“負翁”走向個人破產的五大———
一要控制個人債務。 一般的原則是,個人負債不要超過個人總資產的50%,否則家庭資產的安全性就會受到威脅。
二是購買適當的保險。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買充足的適當品種的保險,是保障家庭的航船平穩航行的重要保證。
三要避免過度消費。 過度消費雖然不會直接導致破產,但卻是破產的根源。
四是不要持有兩張以上的信用卡 。信用卡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信用卡透支也是導致個人破產的最重要原因。清理多余的信用卡是避免過度信用卡消費的有效手段。
五是小心控制投資風險。 風險和收益是投資的雙生子。在收獲投資收益時一定不要忘了風險是與其時刻相伴的,在此特別要提到的是房地產投資。由于房地產投資的流動性差,這對安全性是極大的損害。同時由于可以貸款,通過貸款又將風險成倍地放大。
法律分析:個人申請破產之后,并不意味著不用繼續償還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僅僅是法院認定了,當事人暫時失去還債能力。如果債務人在考察期內,獲得了新的財產或者收益,能夠繼續償還債務的話,依然需要履行相應的還債義務。具體來說,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三年內,為債務人免除尚未清償的債務的考察期限。三年考察期限經過,而且債務人不具有法律規定的限制行為的話,就可以免除尚未償還的債務。如果考察期內,債務人實施的法定限制的行為的話,人民法院就可能會延長考察的期限。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九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限(以下簡稱考察期)。
第九十六條 債務人在考察期內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他義務。
債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二年。
第一百條 考察期屆滿,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債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考察期屆滿:
(一)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或者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全部清償責任的;
(二)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經過一年的;
(三)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經過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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