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單位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下列注意事項:職工預告解除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一、勞資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平等協商二、資方只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資方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當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注意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同時企業還應注意到,自己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這類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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