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違約責任
法律主觀:
一、物業公司合同違約怎么罰款
由于一些原因,業主可能會逾期繳納物業費。但逾期繳納物業費很可能會產生違約金內,有些時候也叫滯容納金。關于欠繳物業費的違約金計算方法,法律沒有明確約定,這主要取決于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的《 物業服務合同 》。有些合同內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但欠繳物業費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很顯然屬于違約行為。因此,如果合同中有關于違約金的條款,按合同約定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管理單位可以要求按銀行同期借款利息支付,但不得擅自亂收費。從實踐上來看,拖欠物業費是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具體數額需看《物業管理合同》的具體約定,但一般是約定為千分之三。如果高于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二、物業合同違約金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三、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物業服務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民事合同。習慣上,物業服務合同又被稱為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質的不同。
2、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基礎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但其與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異。根據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對對方的信任,都可以隨時解除委托關系。而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均不得以不信任為由擅自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才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物業服務合同只可能是書面、有償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是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勞務服務,如房屋維修、設備保養、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了約定義務以后,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合同與涉及勞務提供的承攬合同也存在本質的不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雖也涉及勞務的提供,但承攬人提供的勞務只是一種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攬人應以其勞務產生某種物化成果,并承擔工作中的風險,如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則不得請求報酬;而物業服務合同以特定勞務為內容,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約定的服務行為,其余風險由業主承擔。
4、物業服務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告成立,無須以物業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物業服務企業是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參與市場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沒有無償的物業服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都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因其服務綜合事務具有涉及面廣且利益關系相當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對較長,為避免口頭合同取證困難的弱點,《 物業管理條例 》明確要求物業服務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且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其為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于物業公司合同違約的責任沒有強制性規定,主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咨詢合同違約金條款具體有哪些
咨詢 合同違約金 條款具體有哪些 1、 合同法 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2、合同法第108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法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 違約金 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效力 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的處罰涉及的法律規定是較多的,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運用有關的法律規定,在自己的權益維護過程中總會處于下風,因此只要自己的問題解決存在問題,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尋求有關部門的解決,從而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合同法合同違約法律條款
關于合同違約法規的提款,具體可以參考《民法典》第三編第一分編第八章的內容,是對違約責任的規定,其他各編也有相關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合同違約法規有哪些條款? 關于合同違約法規的提款,具體可以參考《民法典》第三編第一分編第八章的內容,是對違約責任的規定,其他各編也有相關的規定。簡單舉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二、違反合同要承擔哪些責任? 合同違約有以下法律責任: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 (三)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三、什么是合同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違約的歸責原則包括了過錯歸責原則和嚴格歸責原則。 合同違約是當事人中任意一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條款,違反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繼續履行合同;第二,賠償違約金;第三,賠償賠償金。合同違法法規主要包括當事人雙方違約或者是因不可抗力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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