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訴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具體包括對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等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不可訴范圍: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的受理范圍: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而起訴的;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而起訴的;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而起訴的等。
法律客觀: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訴訟法典。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分11章75條,主要內容有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管轄、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的證據;執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等。另一種是散見在許多具體的、單一的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類似這樣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訴訟所作的某些解釋和規定,也可以認為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行政訴訟法在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