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務與代為履行的區別和聯系?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主要有:1、在債務承擔中,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2、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債務人理應承擔由此所造成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代為清償與債務轉移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代為清償與債務轉移有下列區別:代為清償是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事先約定由第三人代為清償,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了債務;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協商達成了一致,并且經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有什么區別呀?
代位清償,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債務承擔,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但需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一,如果第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償中,由債務人向債務人負賠償責任;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作為合同的相對人,除需要清償外,還需向債務人負違約責任。
第二,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來抗辯債權人,代位清償中,不能援用此抗辯權。
第三,代位清償后,第三人不能獲得求償權;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清償后可以向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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