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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終止原因是哪些,是什么?(保管合同的終止原因是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13 17:15:19

民法典留置權的解讀

法律主觀:

一、留置權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對于留置權有以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一,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 承攬合同 。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筑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筑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第四,留置權可適用于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托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么承運人可將托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第五,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 租賃合同 。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二、留置權成立的要素
(一)債權人占有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占有的,經訴請回復占有而重新占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間接占有,可以是單獨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數國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權行為占有即可。
(二)與債權具有牽連關系
債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須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然何為有牽連關系,各國立法及學說頗不一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請求權牽連說)和債權與物牽連說兩種主張。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認為,留置權人對于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于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為有牽連關系。
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要求具備此要件。
(三)債務已到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 ,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均將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以上三個條件是留置權成立要素。但如果出現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因此,在生活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留置權進行了約定,一定要注意阻礙留置權事由的發生,以避免造成權利不能行使的事情發生。
三、留置權的法律權利
(一)占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二)收取權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先抵償債權。
(三)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四)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
(五)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當車輛與債務人給予同一法律關系并且債務已經到了約定期限時就可以對其行使車輛留置權,留置權還享有5項法律權利,關于留置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有很多,我們要多去了解以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保管合同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 保管合同 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時期或一段時間后歸還原物,寄存人按約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合同。它屬于一種提供勞務的合同,提供勞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二、保管合同主要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 民法典 》[2]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三、保管合同種類有哪些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1、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處,并于 合同終止 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3、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4、法定保管合同的規定,主要在于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保管合同一種合約式的 代理合同 ,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于約定一方代為管理另一方的物品,并且規定了保管的時間和物品的基本情況,在約定的時間到期時合同終止被保管人取回自己的物品,一旦在保管期間物品發生損害保管人就要根據合同規定給予被保管人相應的賠償。

合同終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或者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現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2、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或者已經實現而消滅,例如履行不能、清償、混同等;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消滅,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終止的原因

合同終止的原因具體如下: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終止產生的原因具體如下: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
1、通知的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提存的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國家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會失去其商業價值,損害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因此,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泄露了商業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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