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雙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真實的意愿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一、如何正確認識合同效力?對于合同效力的含義,應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為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 不履行合同義務 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 履行合同義務 ,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并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說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第三,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合同目的實現,包括對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對違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夠做到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權利,則說明該合同是有實效的。每個合同失去了實效力并不一定意味著失去效力。因此,我們認識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義,應當更多地從合同的實效力方面來理解,離開合同的實效力談論合同效力,沒有什么實際意義。二、 確認合同無效 有時間限制嗎?我國當前的民法制度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限。我國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著基于請求權的時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權的除斥期間制度,這兩種制度實際上都是對于權利行使的時間屬性規制,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民事流轉秩序。該項制度的確立轉承于大陸法系民法制度上專門針對諸如確認合同無效等形成權或請求權性質的權利行使是否有效問題的一項重要司法判例原則———權利失效原則。所謂權利失效原則,是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據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不欲使其履行義務時,則基于誠信原則不得再為主張。該原則發揮著誠實信用原則之防止權利濫用、平衡主體利益的重要功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尚無明確適用權利失效原則的司法案例。隨著權利流轉的加快和交易活動的復雜,社會經濟發展對權利及時、明確行使和交易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權利失效原則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的一項比較成熟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順應了這種社會要求。該原則以誠實信用原則為立論依據,以防止權利的濫用為目的,以平衡主體、他人和社會三者的利益為終極關懷,應為時代立法之所趨。所以,在針對無效合同確認的時限上,可以采納吸收這項原則,但應嚴格適用的條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保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是通過權利人的外觀表現,參酌法律價值取向而做的一種客觀的法律價值判斷。1、權利人非因客觀原因不行使 主張合同無效 權利,即必須是權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這是權利的外觀表現狀態,是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限制的行為要件。它不因權利人是否知道該權利,或主觀上是出于善意或惡意而有所不同,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但是,如果權利的不行使是由于外在的客觀因素造成的,權利人主觀上并沒怠于行使權利,則其行為是符合誠信要求的,不應使其蒙受權利失效的損失。2、利害相對人對權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當的信賴。也就是說權利人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之狀態,已使相對方確信其不欲再行使權利。這種相當的信賴的判斷,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法官應依據權利不行使狀態所經過的時間、權利行使方式的社會習慣、一個正常合理人是否會形成信賴以及表現這種信賴的相關行為事實等進行衡量。3、如果允許權利人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會造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而使當事人間利益嚴重失衡。這是權利失效適用的一個決定性條件。以原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為基礎,權利上現已可能發生了種種法律交往關系,這些關系隨著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權利人突然主張權利,必將破壞現存的權利狀態,導致相對人利益的重大損失,危害交易安全與秩序。而權利人因此獲得的利益是不正當的,不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的要求,因此,法律在社會利益與權利人利益的衡量中應當作出主張合同無效權利失效的選擇。反之,如果權利人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并不損害利害相對人的利益,則無妨其行使,不應適用權利失效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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