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擔保期限的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民法典抵押擔保期限長于主債務期限如何認定
民法典對抵押權有無期限沒有明文規定。為了維護擔保人自身的利益,擔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債務期限。
(一)民法典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民法典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從相關的法條的分析我們能理解為: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二)抵押權不受消滅時效的限制,也就意味著債權人在債權消滅時效過后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權。這對于抵押人來說未免過于苛刻。而且,抵押權人長期怠于行使其權利,法律對之似乎也無特別加以保護的必要。因而許多國家的立法都對主債權的消滅時效過后的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
(三)民法典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 【 抵押權存續期間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三、擔保人擔保期限
(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