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追及效力的含義 物權的追及效力,通常又稱為追及權。專家、學者對于物權的追擊效力是否為物權的一項獨立效力,歷來就有兩種見解。贊成者認為,追及的效力是一種獨立的效力,與物上請求權是不同的。兩者雖有重疊之處,但不能相互替代,物權的請求權適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輾轉取得標的物的人是否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況下,則應適用追及力。而反對者認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應包括在物上請求權之中,它不過是物上請求權中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將追及的效力獨立出來,則物上請求權就必然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 臺灣 學者鄭*波老師贊同了后一見解,并認為這種效力應當包括在物權的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 法律規定 我國《 物權法 》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在此種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顯然屬于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但它是一項獨立的物權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請求權。另外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 最后,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法律在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權的效力應當受到善意取得適用的限制。換句話說,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對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說物權的追及效力與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權追及力說的在我有物權的前提下,無論物被誰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權利。善意取得說無權處分權人未經我的許可把我的物賣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對價,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對該物取得了所有權。關鍵是一物一權,你有了所有權我就自動喪失了所有權,沒有了所有權,自然沒有辦法再追及了。 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國物權法對物權的追及效力設了若干限制:(1)善意第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受即時取得制度和取得實效制度的保護。當善意第三人按即時取得制度或取得實效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無權處分權人賠償損失。(2)物權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權登記錯誤時,真權利人對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屬于我們自己的權力,我們要維護,不只是利益的驅使,也有尊嚴的部分,我們要學會行使物權追擊效力,維護屬于我們的權力和利益,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一點一滴的權力。如果您問題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權利質權有沒有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一經成立,其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但是權利質權沒有追及效力。
二、什么情況下質權生效
(一)動產質押權的生效及范圍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于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占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二)權利質押權的生效及范圍
從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看,權利質押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立時除需要當事人之間合意外,還需要質物的交付或登記為生效的條件。質物的移轉占有包括三種方式:現實占有、簡易交付與返還請求權讓與。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押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押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質權合同一般包括哪些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于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范圍。
(二)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于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于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說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說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說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說明用于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并且要說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三)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欲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四)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于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所以質押合同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可以據此確定債務人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障質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占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
追及效力是物權具有的一種效力,但權利質權的轉讓是需要交付和合意的,所有人并不具有追及權,權利質權也不具有追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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