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順序是什么
債務清償 順序為: 第一順位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二順位為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第三順位為破產債權。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 《 企業破產法 》第113條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 債務 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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