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受委托人在處置委托人委托事務時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合同分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兩種。賠償責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受委托人是否承擔法律后果
受委托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受托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指令,因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務是委托人的事務,不得在授權范圍以外從事有關活動。 2、對委托事務要親自處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不得將受托的事務轉托第三人處理。如遇必須要轉托第三人辦理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則后果自負。 3、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應千方百計完成委托事項,在處理受托事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使委托人及時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度。事務全部辦結合,應盡快向委托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委托人,不得隨意轉移、扣壓、變賣有關物品,否則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受托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違約或產生違法行為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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