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不立案怎么辦
【法律分析】
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控告,由檢察機關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再進行必要的調查后依法監督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處理。民事案件不立案的條件1、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⒉、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侵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系真正對其侵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里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于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九、 將第一百一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不立案怎么辦?
隨著人們依法維權意識的提高,在遇到糾紛且事人之間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到法院起訴已經成為常態化。依法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是非常正確,非常明智的選擇。這也是依法維權的表現,有助于提到公民的維權意識和法制觀念。
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有些原告到法院起訴時,被法院告知:“案件無法立案”。當然,法院在告知無法立案后,應該給出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據。
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應對呢?尤其是我們的當事人對法院給出的理由和依據不服的時候,應該怎么辦呢?下面我就給出解決辦法,供大家參考。
第一,法院在做出不立案決定的時候,應該以裁定的方式告訴當事人,同時裁定中應該載明當事人如果不服裁定,有依法上訴的權利。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這是第一種方法,依法上訴。這里要強調一點,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如果上訴后仍然敗訴,那么當事人有權提起申請再審。
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這是第二種方法,依法申訴。這里要強調一點,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這是第三種方法,依法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以上三種方法是應對法院“不立案”的解決方法。同時,在這里我也要告訴大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直接立案的。畢竟,立案與否事由嚴格的法規依據的,并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如果法院的“不立案”裁定合情合理,那么就不要浪費時間,還是想辦法解決立案證據的問題。
以下是法院在立案過程中的相關法規依據,請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立案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法院拒絕立案,應首先考察自身是否符合以下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還應考察本案是否屬于以下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相信針對以上條件進行排查,就能找到法院不給立案的原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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