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的購房合同可以撤銷重新簽嗎
購房合同備案后是可以撤銷的,不過簽訂者需要與開發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后攜帶相關的資料去房管局。房管局會在接受到的情況下,憑借著簽訂者提交的規定資料撤銷備案。目前各地的情況是各不相同的,用戶需要了解具體的房管局撤銷備案流程的話,需要自己去咨詢當地的房管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買房合同簽了,還能變更或解除嗎?
購房合同屬于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簽訂以后,它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不能單方面隨意變更或解除,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但是有的經濟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客觀情況發生的變化,致使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就產生了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是當事人經協商自愿簽訂的,當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而變更或解除。這是符合合同自愿簽訂的原則。由于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因此,當事人在協議變更和解除合同時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變更和解除無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例如,購買者和售房單位簽訂了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發了洪水,使所買賣的房屋被洪水沖塌。這就屬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并不能預見洪水過些日子會發生,同時他們也無法避免洪水所帶來的損害。
(3)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在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實際履行對非違約方來說已經不需要的情況下,若仍要求當事人各方繼續履行,則對非違約方十分不利。因此,在當事人一方違約致使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是指履行達不到非違約方所期望的目的,即達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當事人為達到目的而訂立的,當這種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時,它就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必要,應當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在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未達成一致之前,原有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拒絕履行,如果一方任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應負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買房網簽后合同可以撤銷嗎
可撤銷的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
1、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信息錄入錯誤,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
2、戶口本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合同買受人信息的;
3、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因某方違約而發生糾紛,經仲裁機構、法院裁定或判決需要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購房合同簽訂了還可以取消的嗎
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主要情形: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買受人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3.開發商遲延交房。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4.商品房質量問題。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5.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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