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不能作為保證人(即擔保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不能作為保證人。
注:可以作為保證人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擴展資料:
保證人需具備的條件: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區別對待。保證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保證是一種單方的、義務性的合同,是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公民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又如何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絕對不能擔任保證人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認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保證人與他人訂立保證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來處理,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因為“行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靜態安全的同時維護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而《擔保法》中應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擔任保證人為前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證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人
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人需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民事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3、擔保(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擔保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1、擔保人是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不能隨意否認擔保。如不愿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解除擔保協議。
2、擔保人如果已經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可以向債務人(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要求償還擔保人償還的數額。
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這也是銀行減小貸款風險的行為。若是擔保人和借款人長期不還款,那么將會產生以下后果:
1、貸款罰息,銀行借款逾期后,罰息、違約金是非常高的,累加計算,還款人和擔保人還款壓力會增加。
2、被銀行催收,貸款逾期后,聯系不到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還款,那么就會找到擔保人來還款,每天都會接到銀行的催收電話。
3、影響征信,貸款逾期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征信都會受到影響,后期想要再到銀行辦貸款會增加難度。
4、被起訴,被銀行起訴后,法院會強制執行,將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房產、車產拍賣。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關于擔保人責任的規定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擔保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指有兩個以上擔保人為債務擔保的,要依據擔保類型確定責任,如果是抵押擔保的,以抵押物承擔責任,保證擔保的,按約定承擔責任,沒有約定的,共同承擔責任,因此其責任要看擔保的種類來進行界定。
同一債務的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中既存在各保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也存在數個保證人之間的關系,共同保證方構成一種具有特殊性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相關推薦:
合同能幫別人代簽嗎(幫人代簽合同的后果)
立案是抓人嗎(立案會不會馬上抓人)
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
行政處罰是要式行為不(行政處罰是要式行為不)
解除合同書范本示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樣本是什么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