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怎么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
不良資產處置的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多元的,不僅涉及到訴訟追償等法律事務,還有諸如債轉股、債務重組、資產置換、企業重組等投融資手段,是專業性要求很高的行業。
那么,如何通過這些多樣的不良資產處置手段,讓一個負債累累的壞賬企業起死回生呢?下面就以債轉股為例,給大家解析一下不良資產處置的“神力”。
舉個栗子:
不良資產情況
某資產管理公司以1600萬的價格從銀行購買一個賬面價值8212萬的債權壞賬包。該壞賬包中是兩家公司互為擔保的兩筆債權,且兩家公司同屬于一個是控制人趙某。因大環境影響,導致兩家公司已無力償還貸款,且由于估值過高,實際拍賣困難。
實際控制人情況
經過了解,趙某名下共有三家公司,除了機械、冶煉公司外,還有一家從事酸洗污泥處理的環保公司,每年凈利潤超過2000萬元,是非常優質的資產。
該公司2014年取得江蘇省環保局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且隨著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企業的未來利潤可期。
但是目前該公司占用了已經抵押的兩家公司的廠房及土地進行生產,且由于實際控制人趙某巨額債務,該公司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再融資出現困難。
處置方案
根據上述情況,資產管理公司與趙某積極協商,并聯系有興趣入股環保公司的兩家企業(企業A、企業B都是環保行業,在很難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此項目表示出極大的興趣),制定了處置方案如下:
第一步:債轉股。資產管理公司以被抵押的廠房和土地使用權,作價5000萬元入股趙某的環保公司,占60%股權。
第二步:出售部分股權。資產管理公司將環保公司48%的股權以4000萬的價格分別出售給企業A和企業B,兩家各24%股權。
第三步:剩余股權上市or掛牌轉讓。企業A又另外出資1000萬,將環保公司股份增持至36%,企業A+企業B+資產管理公司股權達到72%,對環保公司實現絕對控制,計劃運作其在新三板掛牌或IPO上市。
處置方案總結
趙某,剝離了不良資產,并得到1000萬來投資擴大生產。
資產管理公司獲得2400萬現金收益(收益率50%)及12%的股權。
若環保公司上市,資產管理公司退出收益將進一步大幅增值。
此案例中,資產管理公司對于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非常靈活,資產各方均能從中獲益,而戰略投資者的引入,也為企業的后續發展奠定基礎。而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權也可以待企業上市后擇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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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有債務追償、重組、破產等。常用的是拍賣,360pai就是做這個的,公開競價形式給應價者。
不良資產處置是什么意思?
不良資產處理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
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我也不清楚的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后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并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并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并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采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于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于: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于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后,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于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準(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于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借助社會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并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采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后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于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采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后,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托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后,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占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后,通過測算現金流,采取折價的方式,以信托計劃作為SPV,然后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于不良資產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后,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后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于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后退出。
(2)以物抵債。對于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征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于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于債權類不良資產,基于“冰棍效應”,由于本金部分并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于物權類不良資產,基于“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于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后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后,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后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托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托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愿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托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托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托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并不是信托擅長的領域,但是信托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臺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于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托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托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并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托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并簽訂回購協議,由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并作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后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托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并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于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于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于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于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
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不良資產處理流程
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工作展開按以下程序進行。
1、接受不良資產管理處置授權文件。
2、簽定不良資產交接協議。
3、審閱不良資產,建立資產管理臺帳。
4、制定不良資產管理處置方案。
5、選擇具體不良資產處置預案和處置方式。
6、審核資產處置追索方案。
7、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專門帳戶。
8、組織實施不良資產的清理處置,建立抵債物資明細帳冊。
9、處置入庫物質和收益。
10、擬寫不良資產管理處置意見,并做好終結資產資料的移交工作。
11、總結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工作。
12、報告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工作情況。
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擬處置標的可以是一戶債權,也可以是幾戶債權。后者就是組包了。資產管理公司有時是根據資產特點主動組包并進行招商,但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客戶提出的需求確定處置標的。因為要處置的資產很多,沒人提出購買的話,一般先放置在那里。處置標的確定后,絕大多數項目需要進行處置公示——報紙上和資產管理公司的網站上。
2.進行盡職調查。除損失類債權或能夠回收本金的債權,其他債權基本上要進行評估。企業不配合評估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評估前還要請律師進行財產調查;法律關系復雜的,請律師出具意見。
3.談判。評估結果是債權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一般情況下,評估結果出來后資產管理公司再與投資者擬定交易價格及交易結構。但常常是,邊評估邊談判。
4.報批。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有的項目辦事處有權批復,損失大的還需要報總公司批復。
5.拍賣。批復后選拍賣行,拍賣行再刊登拍賣公告并組織拍賣。當然,有些項目可以協議轉讓,不必走拍賣程序。有的項目可能搞招標,有的項目搞競價。不管什么形式,首選公開,很少協議。
6.簽約付款。協議版本由資產管理公司提供。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付清款項后,資產管理公司將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權證的資料,并通知債務人、擔保人債權已轉讓,讓債務人、擔保人向購買方履行還款義務。
實物資產處置與上類似。
你是資產管理公司還是銀行?或者中介?
不良資產處置需要哪些證件?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范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條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托)方、受托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回避。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自己去注冊還不如找財務公司幫你,自己注冊還不一定能注冊下來,還浪費那么多時間,現今很多地方的催收公司都是不允許注冊的,只能接受轉讓公司殼,有這個時間還不如多拉點項目,專業的事給專業的人做,點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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