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合同中雙方在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時候有時候會約定以合同簽署地法院來管轄,但是合同中又沒有明確寫明簽署地點。尤對于異地當事人之間異地先后蓋章的合同,此時該如何確定合同簽署地呢?《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民事自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后簽署方簽字時,只是合同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生效.只有當先簽字方得知后簽字方已簽字的情況下,合同才生效.
成立與生效的本質區別是對雙方有無約束力.
成立但沒有生效的合同對雙方沒有有約束力,雙方不必遵守,如果不遵守,不構成違約.
生效的合同,對雙方有約束力,不遵守將構成違約.
不知您明白沒有.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和我聯系.聯系方式見我的個人資料
合同法一般規定:
不是要式合同書的形式的,承諾到達地時合同回成立.
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35條的規答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地點不一致的,(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因此在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不一致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書或確認書對合同成立地點沒作特殊約定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中雙方在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時候約定以合同簽署地法院來管轄.但是合同中版又沒有明確寫明簽權署地點。法律中是這樣規定的,一般如果這是個購銷合同的話那么.而且合同中也有 約定的話,這就是我們法律中所說的協議管轄.一般是這幾個地點的法院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原被告的住所、合同的簽定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但如果以上的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話直接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啦.反正蓋了章就生效了嘛.只要合同內容是合理的.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是: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版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權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規則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規則:
1.特征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
2.實際履行地規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
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履行地點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61、62條處理,履行地點的內規定見62條(三)。容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履行地點的合同履行的確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以買賣合同為例,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并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
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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