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期間打欠條屬于書面約定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專》規定:
第十九條 夫屬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夫妻之間,在夫妻兩人之內互相可以打欠條,這個欠條要想有法律效力。
【2】根據《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只有夫妻之簽定有書面協議后,
規定了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各自所有的情況下,
夫妻之間,欠對方錢,可以打欠條,
夫或者妻給第三人打欠條,(第三者應該知道夫妻之間的書面約定)
都是夫或者妻自己一方的債務,
這樣的欠條才有法律效力。
【4】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6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
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3】就是說,婚內財產共同所有的,夫妻之間也可以訂立協議,
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
如果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一、夫妻“借條”的認定問題,以前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也導致各地的司法判例對此問題的處理也不一而同,為規范法院的審判實踐,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來看,是肯定了夫妻“借條”的效力的。這種肯定,來源于對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度的理解。夫妻財產共有制情況之下,夫妻對其婚后財產持共同共有狀態,也就是說,內部不區分各自所占份額多少,也不像公司股東一樣要按股份多少享有不同的表決權。對于家庭重大財產,夫妻雙方處置權是平等的,處置家庭重大財產須經雙方一致同意。如果配偶一方同意將共同財產借與另一方用于其個人事務,也是對家庭財產的一種處置,是法律允許的。離婚時,借款一方尚未歸還借款的,該筆借款則應按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三、如果借款一方不是將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則應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
四、我國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規定夫妻財產共有之外,還規定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可以將共有財產約定為分別各自所有,在這樣的經濟約定之下,夫妻兩人各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對各自所有的財產都有完全的支配權,如果一方為了個人事務向另一方借款,其本質與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并無不同,這種借條與普通的借條—樣,借多少還多少,并無太大爭議。
五、因此,不管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可以“打借條”,但視借款是用于共同還是個人,還款的數額會有所不同。
夫妻間打借條離婚后算數,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出具的欠條,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返還。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
夫妻間打借條離婚后算數,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出具的欠條,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返還?;閮冉钘l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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