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相關規定
2007年8月,司法部發布《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執行司法鑒定任務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秉持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執行技術操作規范。
在執業過程中,他們有責任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要求,否則不得向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泄露相關信息。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隨意分享鑒定事項相關資料。
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接受委托時,必須遵守回避制度,確保公正無私。任何違反法律或司法鑒定行業規范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司法行政機關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則會進行行業處分。
司法鑒定機構負有對鑒定人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職責,一旦發現鑒定人違反通則或機構內部規定,會及時糾正。同時,所有司法鑒定活動需統一接受委托,接受委托時,機構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委托書、身份證明以及必要的鑒定材料,如需代理,還需提供正式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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