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代通知金的相關法規
關于合同期滿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如下:
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用人單位應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并在多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有疾病或非工傷導致身體不適,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后無法繼續原工作,亦無法勝任用人單位新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合同難以執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果,未能就變更合同條款達成共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法律規定什么內容
代通知金法律規定內容是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代通知金補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代通知金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根據《勞動法》的第4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提前30天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是進行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薪資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代通知金。
一、代通知金補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代通知金是指單位代替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原本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30天通知。而工資賠償或者經濟補償金是另外一回事,分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序中并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想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以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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