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醉駕到檢察院做什么?
一、 醉駕 到檢察院做什么? 因 醉酒駕駛 涉嫌 危險駕駛罪 ,檢察院訊問 犯罪嫌疑人 是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不必害怕。由于危險駕駛罪是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罪,應該判處 拘役 ,且拘役最長期限才6個月,而 刑事訴訟 的跨度時間又比較長,為了避免出現判決的刑期少于 羈押 的期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危險駕駛罪時,一般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 強制措施。只有到了審判階段,在判決前后,如果不判處 緩刑 的話,法院會對被告人進行收押。《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 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 辯護人 、被害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醉駕到檢察院之后該怎么辦? 一般到檢察院一般會進行審查起訴。這種小案子,一般這個階段不會太久。十天半個月的。到法院以后,法院再審查案卷,也不會太久。總共一個月左右出判決。這樣的案子一般看地方以往判例。縣里的公檢法都商量過,上級法檢也發過文件,不許判緩刑。不過就算不判緩刑,一般就是拘役幾個月,去改造改造。問題不大。當然有的地方會判緩刑。可以看看當地的以往判例。這個可以自己去網上查找最近的 判決書 。不用請,這都是冤枉錢。總之,一個地方一個規矩。如果以往判例都判實刑的話,建議也不要去法院找關系托人了。 案件移送到法院還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因為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建議咨詢檢察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 累犯 、有無 自首 、 立功 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 委托律師 ,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 證據 ,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可以讓交警部門通知對方,讓交警主持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找對方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也拒絕賠付的話,就只能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 訴訟 ,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你自身的權益。 能夠和解是對雙方都有利的事,不必要在去走漫長的訴訟程序。但是和解會面臨著兩個重要的問題,一是如何和解?二是和解以后對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協議怎么辦? 交通事故 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則上應當是進行修復,對于無法修復的則采用賠償來彌補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醉駕也是被納入刑法的一種,而且在執法人員查清之后,還需要進行移交當地的檢察院,而檢察院也是需要通過核實,這樣才能保障一個案件的真實性,所以,醉駕是我們千萬不要犯的,要遵守交通 法規 ,才能勉于各種刑法。
確定醉駕后一般什么時候開始拘留
醉駕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通常情況下,若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已達醉駕標準,將立即啟動相應強制措施,包括拘留。
然而,拘留時長則取決于案件復雜度及執法流程等因素。
對于案情清晰、證據確鑿者,拘留期限相對較短;
然而,如需補充偵查或核實事實,拘留時間亦可能相應延長。
務必銘記,醉駕乃嚴重違法行為,一旦查證屬實,必將接受法律的嚴懲。
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規定是什么
一般來說,這個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駕機動車駕駛人時會對查處、酒精呼氣等等偵察過程進行記錄、并且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好等等,如果有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對于醉酒駕駛的情形,涉嫌危險駕駛刑事犯罪的情形,一經定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
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應當先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醒酒約束場所應當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護,確認當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
4、改進執勤檢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科學組織疏導交通,根據車流量合理控制攔車數量。車流量較大時,應當采取減少檢查車輛數量或者暫時停止攔截等方式,確保現場安全有序。要求駕駛人接受呼氣酒精測試時,應當使用規范用語,嚴格按照工作規程操作,每測試一人更換一次新的吹嘴。當事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當場重新測試。
二)進一步規范辦案期限
5、規范血樣提取送檢。交通民警對當事人血樣提取過程應當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6、提高檢驗鑒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機構建設,加強檢驗鑒定技術人員的培養。市、縣公安機關尚未建立檢驗鑒定機構的,要盡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檢驗職能的檢驗鑒定機構,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要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效率,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7、嚴格辦案時限。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為提高辦案效率,對現場發現的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頭傳喚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有條件的,對當事人可以現場調查詢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訊問。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三)進一步規范立案偵查
8、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9、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對已經立案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證據材料,并嚴格審查、核實。要及時檢查、核實車輛和人員基本情況及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犯罪信息,詳細記錄現場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人員車輛基本特征以及現場采取呼氣酒精測試、實施強制措施、提取血樣、口頭傳喚、固定證據等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作重點訊問,并聽取無罪辯解。要及時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材料。
10、規范強制措施適用。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11、做好辦案銜接。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要及時了解掌握案件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有關的司法建議函后,應當及時歸檔。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2、加強執法辦案管理。要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要嚴格落實案件審核制度,進一步規范案件審核范圍、審核內容和審核標準,對與案件質量有關的事項必須經法制員和法制部門審核把關,確保案件質量。要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嚴格辦案信息網上錄入的標準和時限,逐步實現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制作法律文書、法制審核、審批等全過程網上運行,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杜絕“人情案”、“關系案”。
四)進一步規范安全防護措施
13、配備執法裝備。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14、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合理選擇安全、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檢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進行。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綜上所述,現在在一些地方路上會有看到偶爾會有交警在設路障查詢一些酒駕的人,而公安機關在辦理這個醉駕案件時,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的話會先進行酒精呼氣,而且對整個查案的過程都會有一定的記錄的。
安徽省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參考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試行)》中對于危險駕駛罪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追逐對象或競時競速競技行駛,情節惡劣的,量刑起點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內。在量刑起點基礎上,根據行為危險程度等因素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特定情形者,刑期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不等。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內確定量刑起點。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刑期增加一個月。從重處罰情形包括交通事故責任、逃避檢查、駕駛特定車輛、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等,增加刑罰量。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超速行駛的,量刑起點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內。有特定超載情形者,刑期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不等。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內確定量刑起點。有特定情形者,刑期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不等。
五、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犯罪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確定罰金數額。判處拘役一個月的,罰金一千元至三千元,刑期遞增罰金相應增加。
六、對于危險駕駛罪,綜合犯罪事實、量刑情節,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有特定情形,如血液酒精含量極高、多次醉駕、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等,一般不適用緩刑。
七、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特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八、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特定標準,且不具有特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適用相對不起訴。
九、規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統一執法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合肥市公安局達成共識,就立案、道路公共性、超標電動自行車、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不適用緩刑、案件快速辦理等問題作出規定。
十、對于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量刑、罰金、適用緩刑等規定旨在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具體情形的考量,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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