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
2、《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3、失業登記(失業保險繳費)證明書;
4、居住證復印件;
5、現居住地社區證明原件;
6、涉及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
參考資料: 人民政府網-一帖看懂失業保險金那些事!
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3、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基本生活費)日期的證明;
4、本人的失業證;
5、求職登記證明;
6、計劃生育轉遷關系證明;
7、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張;
8、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具體的程序,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辦理解聘報備,并獲得審核回復。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手續。
失業保險怎么領???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擴展資料: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為非自愿失業且在原單位繳納過失業保險,在失業時憑原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后即可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根據《失業保險條例》(1)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三、失業保險領取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第50條規定,失業保險領取方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三)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四)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注意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根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6條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如下:
(一)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二)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三)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四)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五、2017年西安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以陜西省西安市(3)為例,城鎮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過程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重要提示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所需繳納醫保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參保繳費事宜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2.失業保險金標準:西安市一類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5%,2017年為1260元∕月;
(三)失業保險金登記發放需攜帶資料
1.《西安市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表》(蓋單位公章);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通知書(蓋單位公章);
3.申領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領人西安市本地銀行卡復印件;
5.申領人醫??◤陀〖?;
6.單位制作的銀行卡賬號信息模板電子版;
注意事項:攜帶資料和辦理須知詳見《西安市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表》,準備好材料到指定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當月受理次月領取.
六、注意事項用人單位應積極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以及其他保險,如遇上用人單位不給繳納保險的情況,應該及時通報工會或者向當地勞動保障所舉報,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引用資料
失業保險條例第3條第14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條第50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失業保險金申領.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法律對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有明確的規定與限制,并不是隨意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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