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中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當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遭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傷害時,可以向出售此商品的零售商或直接向制造商索要賠償。
無論是誰的責任,接收到投訴的商家都有義務第一時間做出回應和解決,不得拖延逃避。
若證實是制造商生產環節出了問題,零售商在賠償消費者的后有權向制造商追償;
反的,若證明是零售商自身的過錯,則制造商在賠償消費者的后同樣享有向零售商追償的權利。
對于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外,還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零售商支付價款的10倍或損失的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
然而,如果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上的瑕疵并未影響食品安全,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誤導,那么這種情況將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退一賠十的具體規定
法律主觀: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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