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
1、一般情況下;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七日以內;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三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日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五日以內。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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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流程及時間是怎樣
法律分析:立案流程如下: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3.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立案一般需要七天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到派出所報案后一般多長時間能立案
報案后如果符合立案的規定,一般在七天內立案,案件復雜的可以在三十天內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派出所報案后,警方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立案時間有所不同。一般案件,警方會在三日內予以立案;如果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行查證,則會在七日內立案;如果案件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經批準后,公安機關會在三十日內立案。不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會通知控告人。了解這些規定有助于報案人更好地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并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視情況而定:
1、派出所報案之后,一般會在三日內予以立案;
2、如果該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行查證的,會在七日內立案;
3、如果該案件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的,經批準三十日內立案,不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會通知控告人。
立案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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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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