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過度醫療誰承擔責任嗎?
過度醫療的話一般是由醫生;護士或者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法理視角審視,過度醫療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并具有診療目的不正確、消耗醫療資源過度、超出個體與社會醫療保健的理性需求、造成患者人身過度傷害或財產過度損失等情形之一的行為。引發過度醫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醫療機構的逐利性、醫務人員的趨利性、防御性醫療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具有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可見醫師的診療權利不是無限的,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必須有根有據,不允許無依據的不必要診療。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造成其他損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過度醫療怎么賠償?
如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方,認為對方存在過度醫療的,需要提出證據,比如對方無醫囑、非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了非醫保類藥品等。對方可以起訴當事人和保險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對用藥合理性、以及用藥與本次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法院會根據鑒定意見核定對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險公司賠償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可見醫師的診療權利不是無限的,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必須有根有據,不允許無依據的不必要診療。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造成其他損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如果醫院進行過度醫療的話,需要向患者進行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補償費等的賠償。如果是情節嚴重的話,還需要承擔更嚴重的處罰,如吊銷執照等。
一、醫院過度醫療承擔什么責任
醫院過度醫療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造成其他損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過度醫療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具有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可見醫師的診療權利不是無限的,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必須有根有據,不允許無依據的不必要診療。
二、如何界定過度醫療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范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簡單來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的行為表現在:不該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不該做的檢查做了檢查,不該手術治療的手術治療,不該用貴重藥品的用貴重藥品,不該用貴重耗材的用貴重耗材。
三、過度醫療的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
因此當患者認為自身遭受過度醫療時,需要保留好本人的問診資料、病歷信息、收費單據及流水,到醫院的醫患關系部門或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進行投訴,投訴結果不滿意,患者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挽救自己的損失。
一、衛計委對過度醫療承擔什么責任?
1、衛計委對過度醫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過度醫療是診療中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是指醫療主體在診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故意采用超越疾病診療所必須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成績斐然,過度醫療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有數據顯示,在我國約七成以上的病人曾經遭遇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過度醫療侵權行為中患者合法權益救濟與過度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法律適用中最大障礙性因素,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明晰問題。對過度醫療內涵法律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分析,應綜合侵權行為一般本質、醫療侵權行為特殊本質以及過度醫療行為性質及其固有屬性來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進行歸責,并應適用全面賠償原則。過度醫療中由于醫師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患者知情同意侵權行為產生競合,在過度醫療侵權法律救濟中,兩種訴由皆可適用。應對進行立法擴充解釋,對過度醫療及認定標準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二、如何處理該事件的發生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2、患者知情同意權的限制:防止患者濫用知情同意權,保護醫務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真正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加以限制。
過度醫療目前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常見的,可能有一些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對于病人的病情夸大來進行治療,采取了一些不必要的治療的手段,導致人員受到一定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之下,醫療機構肯定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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