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致死的賠償標準分為多項: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如下:
醫療費:按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損害進行治療的費用,不包括原發病費用。治療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有固定收入者,按因事故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者,按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收入高于3倍者,按3倍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專人陪護的,按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參照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最長賠償30年。60歲以上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不超過5年。
殘疾用具費: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按醫療機構證明,以普及型器具費用計算。
喪葬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喪葬費補助標準。
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戶籍或居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交通費:按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補助標準,憑據支付。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致死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致殘的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后的賠償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幾項: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以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若還需治療,僅支付基本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患者,按照本人因事故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于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者,參照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確需專人陪護的,陪護費用參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參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最長賠償年限為30年。對于60周歲以上者,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者,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器具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不滿16周歲的,撫養至16歲;年滿16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60周歲以上者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者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賠償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憑據支付。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哦:
喪葬費:這個費用是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來計算的,就像是給逝者一個體面的告別儀式所需要的費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這是為了照顧那些死者生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計算標準是按照他們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來算的。像是小孩子會扶養到16歲,無勞動能力的成年人最多扶養2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對逝者家屬精神上的一種補償。計算依據是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造成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是6年。
處理醫療事故的費用:這包括患者近親屬因處理醫療事故所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這個費用是參照相關規定來計算的,而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哦。
希望這些信息能幫到你,記得,遇到醫療事故賠償問題,可以先嘗試和醫院協商,協商不成還可以找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哦。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需要賠償哪些費用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
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
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
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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