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責任罪怎么判刑
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責任量刑標準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責任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罪的區別在于:
(一)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二)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三)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四)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五)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所以說,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責任罪量刑標準如下:醫務人員因工作的疏忽,造成了患者受傷或者死亡,以及造成患者的健康受損的,量刑為三年以下至拘役。如果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依法暫停其的醫療活動。
一、醫療事故罪中誰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一般指《醫療事故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醫療事故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二、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和政治權,而且還可以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剝奪其生命。
犯罪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對自己罪行負刑事責任的人。
犯罪主體分自然人主體和法人主體兩種。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是一個腦力與體力、知識與經驗、情感于意志等諸因素相統一的有機體。法人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組成的人格化的社會有機整體,它有自身的構成要素和結構。法人作為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是法人這個有機整體的犯罪。除了人們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刑法還有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法人刑事責任的實現包括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基本形式。單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處罰法人組織本身,只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僅處罰法人本身,而且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因為法人與自然人在屬性上的差異,所以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與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并不相同。法人只能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些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犯罪。 醫療事故罪是由醫務人員構成的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當行為人實際被判刑時,可能需要確定具體責任人,讓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會被判刑。我國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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