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判定標準
醫療事故及過錯的認定須滿足以下五大要素:
1.醫療事故應由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
2.該行為必須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包括相關的后勤和管理環節;
3.行為人須有主觀上的過失;
4.被害人必須遭受生命、殘疾或器官功能障礙等嚴重傷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傷害后果間需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若涉及多因一果,則需逐一分析各因素的影響并謹慎判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概念上、適用法律上、鑒定上以及賠償的標準問題上都具有明顯的區別。1、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概念上、適用法律上、鑒定上以及賠償的標準問題上都具有明顯的區別。詳細如下。
一、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二、適用法律上的區別: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處理醫療過錯事件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鑒定的區別:
對于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對于醫療過錯的鑒定是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對于這一點,實踐當中對醫療事故的鑒定上是存在質疑的。由于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是由這所醫院的所在地的當地醫學會來鑒定醫療事故,事故有關醫院跟當地醫學會的鑒定專家可能有著很多很多的聯系,而且進行鑒定的專家不需要對鑒定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人們廣泛質疑醫療事故鑒定的公正性。
而醫療過錯的鑒定機關就不一定是由當地的醫學會來鑒定了,而是由法醫作為鑒定人員進行鑒定,法醫對鑒定結果是全權負責的,鑒定肯定相對比醫療過錯的公正許多。
由于醫療事故鑒定目前缺乏了公正性,而且對于醫療侵權的情況都是特殊和復雜的,所以長期都會存在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說法了。
四、賠償標準的區別:
對于醫療事故,如果經過鑒定得出的結論是醫方的醫療行為導致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對于醫療過錯,經過鑒定如果是醫方存在的過錯導致的患者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是一種行政責任的承擔問題。
而醫療過錯屬于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中存在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一種民事責任關系。一般來說,醫療事故中一定存在醫療過錯,但有醫療過錯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
我國目前確定醫療事故主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這兩個都是行政法規,與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定位一致。而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屬性,決定了它在訴訟中或爭議解決的其他途徑中都可以適用,主要依據于《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雖都與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相關,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處理方式上存在顯著區別。醫療事故強調的是行政責任,而醫療過錯則側重于民事責任。從法律角度看,醫療事故的處理通常涉及行政程序,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而醫療過錯的處理則更多依賴于民事訴訟程序,通過法院判決來確定責任和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事故和技術鑒定是確定醫療過錯的重要手段。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通過對醫療過程的全面審查,可以判斷是否存在違反診療規范、常規的情況,以及是否造成了患者的損害。這為醫療事故的認定提供了科學依據。而在民事訴訟中,醫療過錯的證明需要通過證據來支持,包括病歷資料、專家證言等。
總的來說,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雖然都涉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但它們在法律屬性、責任認定和處理程序上存在差異。正確理解和區分這兩者,有助于更好地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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