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事故的原則是什么
1. 處理醫療事故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2. 在處理過程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3. 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和處理恰當是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原則。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定義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并且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確保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患者人身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情況。
-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情況。
-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情況。
-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情況。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位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通過行政調解解決。當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責任分擔問題。第二,如果行政調解無法解決,醫患雙方可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專業的方式處理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以下情況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首先,單位如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申請。其次,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以及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也不能申請。同時,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以及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樣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屬于禁止申請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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