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醫療事故的認定原則
判定誤診的醫療事故需考慮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行為是否導致了患者人身傷害。
醫療事故即為醫療主體在醫療活動時,因違反相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范而造成的患者人身傷害事件。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誤診與醫療事故的定義及其區別
醫療事故特指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違反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診療常規等規定而產生的對患者身體造成傷害的事件。
誤診并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僅當醫生在診斷過程中無違法違規行為或未對患者造成身體損害時,才不屬于醫療事故范疇。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定義,醫療事故即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所引發的,由于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也明確指出,若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且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則應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誤診算不算醫療事故
按照《醫療事故條例》規定,構成事故才承擔賠償責任,而誤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兩個關鍵要素,即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和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此外,《執業醫師法》中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法律要求醫生對病人無選擇權,而對急危患者的接診受病情、醫院醫療條件等諸多因素限制,誤診幾率大增,即使誤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誤診是不是屬于醫療事故要視情況而定:
1、有違反醫療常規與規范的誤診才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
2、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引起的誤診,這種情況就屬于醫療事故;
3、在遵守醫療常規與規范的情況下發送的誤診是不會構成醫療事故的。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由上可知,誤診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如果醫生診療過程中沒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或者誤診行為沒有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那么誤診就不屬于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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