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到法院后,滿足法定的條件才會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具體期限如下: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民事案件,法院會在七日內受理并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五、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案件的起訴狀后,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刑訴法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審查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即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延長三十日,特別重大可延長六十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如下:
1、對于群眾報案公安機關要當場進行登記,接受報案材料,出具接報案回執;
2、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3、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4、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立案條件如下:
1、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
2、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4、如果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視情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警察的職責如下: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遇到緊急情況需要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報警要快。遇到需報警的事情,要迅速就近撥打110,向接警員講清楚發生了什么事情,事發的時間、地點、涉及人員,以及當時的現場情況。
2、報警時要簡要清楚地反映情況,以便接警員做出準確的判斷,采取適當的緊急措施。
3、一般情況下,報警人必須說明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以及報警時所使用的電話號碼及日后的聯系電話,以便報警臺與報警人聯系。需要報警臺為報警人保密的,報警臺會采取保密措施,切實做好保護報警人安全的工作。
4、不要亂報警、報假警。亂報警會影響其他市民的報警,會妨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報假警是擾亂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的行為,要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責任。家長要教育好小孩不要亂打110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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