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生醫院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24小時之內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匯報,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匯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三人以上人身損害的,應在1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
2、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由科室或者院部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科,并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4、對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后48小時,如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延緩7日)內提出尸檢申請,拒絕尸檢的,應讓患者家屬簽字,如拒絕簽的,院方應當如實記載,并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
5、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并以書面形式在2天內交醫務科,并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如何處理有問題的病歷資料
如何處理有問題的病歷資料人民法院應該把病歷中存在的問題告知鑒定機構,再由鑒定機構從醫學專業角度確定病歷所對應的醫療行為是否得當。如果醫療行為本身沒有過錯,則醫療機構只應承擔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出現醫療事故該怎么處理?
在醫院生小孩醫生說順產在生小孩中出現意外,開刀取出來小孩,猶豫開刀前準備不充分,導致小孩死亡,醫院的賠上多少錢?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著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并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復制病歷,那么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
復制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借口,拒絕、拖延患者復制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在復制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復制病歷之后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復制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復制封存沒有什么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說,病歷是很復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復制病歷。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
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盡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系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
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說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采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尸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尸檢,那么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后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
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復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后,由于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鑒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鑒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醫療事故鑒定中病歷有爭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再由當地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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