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處理醫患糾紛的程序
第一,糾紛發生。
科室發生醫患糾紛時,糾紛雙方應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應立即向醫務部報告,醫務部應立即與科主任、護士長一起對事件進行調查。
二、現場處理
(1)醫患糾紛發生后,本科室負責人在向醫務處報告的同時,應組織最強的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醫療事件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盡可能向家屬解釋清楚,并詳細告知解決糾紛的方法和途徑。必要時請在我院工作的患者朋友或親屬協調解決。對于情緒激動的家屬,解釋工作盡量在病房外進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2)當患者家屬涉及過激行為時,可能成為重大糾紛。他們應該立即向主管院長報告。醫務處、護理部、保衛處、醫院辦公室、派出所警務室要全力以赴參與救治,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確保醫院財產和相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
三。物證的處理
(1)病案處理
1.當患者家屬需要復印病歷的客觀資料或部分主觀資料(指會診記錄、體溫單、醫囑、麻醉及手術記錄、手術及各種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各種檢查報告等。),他們應在醫務部門人員、有關部門人員和病人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完畢后,醫院工作人員當場蓋章。
2.當患者家屬要求封存病歷時,糾紛科工作人員應由醫務科工作人員主持,在患者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復印病歷(所有生成的病歷),以供醫院過失調查和討論使用。盡可能征得家屬同意封存復印件,原件也可封存(治療已結束);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
3.病歷封存后,如果患者仍在治療中,所有記錄將繼續記錄。如果記錄是在收到副本后作出的,應另起一頁,注明記錄的情況和時間;如果是收到原件后錄制,要注意錄制時間。
4.對于死亡患者,如果原始病歷封存后仍有未完成的記錄,如搶救記錄、搶救時的口頭醫囑、死亡記錄、死亡討論等。,應在規定時間內交醫務處保存,以便對原始病歷進行啟封審批和裝訂。
5、封存的病歷在醫療事故鑒定、訴訟或其他情況下必須啟封時,應在醫務處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在場蓋章并確認后,方可簽字啟封。
二物理處置
1.糾紛原因疑似由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不良后果引起。,并對現場相關實物進行封存。
2.糾紛原因疑似因輸血引起。輸血操作人員和在場醫務人員應盡力保護實物不受污染,同時通知供血單位到場,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產品還應包括血液樣本、標簽、剩余血液、所有用于輸血的器械、稀釋液、受血者輸血前后的血液樣本、供血者的交叉配血樣本、輸血后患者的尿液樣本等。
3.糾紛原因疑似因輸液、注射或服用藥物等不良后果引起。封存的產品還應包括同期未啟封應用的同批次藥品和一次性無菌用品。
4、無菌物品密封,嚴格按照無菌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5.被封存的物品由醫院暫時保存在合適的條件下,以避免變質。醫患雙方應盡快共同指定有合法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鑒定。雙方對檢測單位意見不一致的,可以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檢測前醫務處和科室一起封存,患者一起解封。
6.封存的實物應在醫務處或相關質量管理人員的主持下,由事發科室主任、護士長或相關當事人會同患者或家屬進行封存。封存前,禁止任何一方隱藏、替換、污染、破壞或扣押實物。
醫療糾紛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 5、 處理醫療糾紛 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醫療糾紛需要走哪些流程
醫療糾紛處理的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復。
2、對科室解釋或答復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復。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鑒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屬于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處理程序: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建議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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