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怎么處理醫療糾紛
醫院在處理 醫療糾紛 的時候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 法規 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接待醫療糾紛投訴的規定及處理程序 1、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必須保管好病案,不得丟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對本科內出現的醫療糾紛負責,醫療糾紛出現后科主任首先負責接待投訴的病人或家屬,了解投訴內容,進行調查。能夠當時答復者,給予準確的解釋。當時無法答復或需調查后答復的應明確告知病人或家屬下一次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向醫教部報告。 3、患者死亡后出現醫療糾紛時,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會同上級醫師,必須向家屬明確提出是否做尸體解剖及48小時內完成,并在病程記錄中完整的將家屬是否同意做尸體解剖的意見記錄在案,請家屬簽字。如家屬拒絕做尸體解剖,必須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中寫明“不同意尸檢”并簽字。 4、當患者家屬提出封存復印病歷時,正常上班時間報醫教部,非正常上班時間報總值班。封存運行病歷應是在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復印的病歷復印件,客觀病歷患者家屬可復印,主觀病歷患者家屬不可復印,應封存復印件。 5、當科室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未能與患者/家屬取得一致時,由醫教部、治安辦接待并繼續解決。醫教部依據患者家屬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調查討論,必要時須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6、醫教部在接待醫療糾紛中,被投訴科室科主任必須在場,如因特殊情況不在時,應向醫教部報告后,可委托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醫師現場負責對對投訴者提出的有關專業問題的解答。 7、發生醫療糾紛,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屬投訴之日起,在七個工作日將結果答復病人或家屬。 8、當投訴者對我院醫療鑒定結論不服時,須按有關程序向上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鑒定。 9、醫務人員在接待醫療糾紛的投訴者時,應耐心、認真聽取意見,合理科學的,用較通俗的語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釋工作,以取得家屬/患者的配合。 10、接待醫療糾紛時,應詢問來訪者是否為患者被法律承認的直系家屬,以利醫療糾紛解決和合法性。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 醫療事故 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現在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一、發生醫療事故糾紛要怎么處理?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所謂“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是指病員或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病員死亡、殘廢等不良后果,在認識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認識,以及雙方在認定性質上無分歧,即都認為屬于醫療事故,但在處理上卻各持不同意見。
即使如此,當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也首先要通過醫療單位和病員或其家屬自行協商的方式予以確認和解決,而不應跨越這一步驟直接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為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
解決醫療糾紛最好的方法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如下;1.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醫務科、后勤部門、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醫患糾紛處理小組。遇到雙方分歧較大,多次協商不能解決,患方有揚言上訪、沖擊醫療單位、報復醫務人員等情況,應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及當地派出所、公安局通報。2.處理醫患糾紛時,要耐心聽取患者或家屬反映的意見,對提出的問題或慧孫,要及時答復,耐心解釋,不簡單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認真做好記錄。3.發生醫患糾紛時,對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醫療單位應及時告知死者家屬申請尸檢的有關規定,并將情況上報衛生行政部門。4.醫患糾紛確因醫務質量服務質量、醫療技術操作失誤引起的后果,事后,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單位應視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對有關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5.醫療糾紛賠償大多以經濟賠償的形式解決,為了教育其本人,維護醫院利益,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賠款金額與科室、個人掛鉤,其賠償比例按院有關規定。6.對涉及醫療質量、技術的醫療糾紛處理結束,科內或院內要及時組織討論,分清責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一、基本程序: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病人死亡應主動提出尸體解剖。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糾紛由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1)調查病人及家屬。(2)調查有關當事人主要是被投訴人員。(3)調查旁觀人員。(4)查閱有關醫療文書等資料。(5)進行技術咨詢。為慎重起見,調查時最好請被調查人將情況寫成文字材料,有條件時應進行錄音。調查的內容主要是事件發生的經過。4.熟悉有關法規和制度;5.處理醫療糾紛時,如出現患者及其家屬毆打醫務人員,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請求協助處理。6.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7.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找問題,吸取教訓,制訂出處理意見。8.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衫鏈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9.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議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10.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碧嫌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11.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縣區級法院,由法院進行最終判決。如對縣區級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訴諸更高一級法院,直至高級人民法院。12.根據法院判決結果作出相應處理。二、投訴情況記錄備案:1.投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和住院號;3.投訴的主要內容和目的;4.調查的基本情況;5.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教訓;6.處理情況。三、有關資料1.投訴信件;2.調查記錄;3.有關的錄音材料整理;4.有關的醫療文書;5.有關物證材料。
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及其近親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行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第三條 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依法處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理工作體系,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促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負責管理和監督從事醫療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查處侵害醫務人員、患者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價格、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負責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第十條 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治理綜合治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指導、協調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范圍實施考評。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險。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醫療衛生常識教育,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涉及醫療糾紛的報道,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恪守職業道德。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行業自律,促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誠信執業。第二章 醫療糾紛預防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醫患溝通能力,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設立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或者配備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人員,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職責,規范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親屬投訴或者咨詢。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二)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療。
(四)向患者如實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情況,耐心解答其咨詢,做好心理疏導;如實告知患者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后果的,應當如實告知患者近親屬。
(五)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應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六)按照國家規定書寫并保存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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