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內容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內容有哪些 1、司法鑒定程序 1)審查鑒定委托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舉行聽證會; 3)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出具鑒定文書。
2、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鑒定程序及權利 1)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與鑒定有關的材料; 2)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參加鑒定; 3)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鑒定人的提問; 6)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鑒定人員回避; 7)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后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鑒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3、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鑒定當事人可以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聯系方式等; 2)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鑒定人在鑒定前或聽證會后全面了解當事人申請鑒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鑒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鑒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鑒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鑒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鑒定結論的,可以向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托鑒定的法定情形 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希望醫護人員和患者及家屬之間能夠都溝通、多理解,才有利于治療和醫患關系的和諧。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都鑒定什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鑒定內容如下:
1、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4、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有什么區別
醫療糾紛案件,關鍵在于醫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著醫院是否能夠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程序上和實體審查方面都存在明顯區別,現主要介紹如下:
一、鑒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也是鑒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等。
二、鑒定程序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醫療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由人民法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當地醫學會完成。醫學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進行,對初次鑒定不服的,由省級醫學會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掛號單、收費憑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和醫療行為有關的書面材料等。和醫療行為環境、人員資格有關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中關鍵是患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的陳述意見和理由。司法鑒定有的有聽證程序,有的沒有。不管有沒有聽證程序,患者的陳述意見和理由,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鑒定機構結合陳述意見和理由,了解鑒定的目的,是司法鑒定的關鍵。
醫療事故鑒定有聽證程序,就像法院開庭一樣,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在陳述中,要掌握重點突出,觀點鮮明,不僅要說明醫療行為損害事實,也要有醫療過錯的法律法規文獻依據,讓人感覺有理有據。聽證程序也是鑒定的關鍵。
三、鑒定結論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主要內容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等級,需要護理的,還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醫療事故等級主要有一直四級,每一個級別又有詳細劃分。
司法鑒定結論內容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事故等級需要單獨鑒定。
四、社會評價不同
醫療事故鑒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完成,鑒定專家都是所在市的醫療行業的專業醫生,難免和患者就診醫院屬于同一個醫院。同一個醫院的醫生為本醫院醫療行為進行鑒定,難免有失公正。因此鑒定結論多傾向于醫療機構。另外,醫學會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也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同出一門,仍然沒有擺脫以前父親給兒子鑒定的局面,社會認可度不高。
司法鑒定機構隸屬于司法行政部門,從隸屬關系上與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關系。有的司法鑒定在患者就醫的醫療機構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大大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干擾,更具有科學性。因此司法鑒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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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的依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對于 司法鑒定 有哪些的回答如下: 一、文書、印章類鑒定 1、筆跡鑒定、簽名鑒定 2、添、加、涂、改文書鑒定 3、簽名、蓋章先后順序鑒定 4、偽造印章、印文鑒定 5、紙張、墨水、印油等書寫材料鑒定 6、文書形成時間鑒定 二、 親子鑒定 三、法醫臨床鑒定 1、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 輕微傷 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 傷殘 程度鑒定:交通事故傷殘、 工傷事故 傷殘、意外傷害傷殘、 故意傷害 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 醫療糾紛 司法鑒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患者死亡或者殘疾存在因果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意外傷殘、重大疾并全殘失能等是否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損傷后誤工時間的評定:損傷后休息時間的合理性判斷; 7、護理依賴程度鑒定:損傷致殘后對護理的依賴情況評定; 8、致傷物推斷或損失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者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9、后期治療項目評定:損傷經治療后是否需要二次手術及醫療依賴的評定; 10、 醫療費 審查:損傷后所支付的醫療費合理性審查; 11、骨齡鑒定:是否達到成人年齡; 12、性功能鑒定:是否能進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醫物證學鑒定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等案件中的血痕、毛發、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齒等生物檢材的DNA分型檢驗進行個體識別、確定身份。 五、法醫病理學鑒定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醫療糾紛、尸表檢查、尸體解剖等。 六、法醫毒物學鑒定 各類食物、毒品、藥品、農藥中毒,各種有毒動、植物中毒,氣體中毒等。 七、微量物證鑒定 各類非金屬物、金屬物成份鑒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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