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您好,目前有兩種觀點:
關于《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采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后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于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采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總則》施行后,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您好,根據上海高院法官的解答:
1、《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
從訴訟時效作為消滅時效的性質來看,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事實上已經享受完畢,訴訟時效已因此而歸于消滅,不可能因新法的實施而使已消滅的時效重新“激活”。從實踐效果來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請求權人重新計算時效的權利,就會產生一種不符合邏輯的結果:即在前后兩段時效未屆滿的期間(從舊時效產生到舊時效屆滿、從《民法總則》實施到新時效屆滿)中間還存在一段時效已屆滿的時間(從舊時效屆滿到《民法總則》實施),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現存社會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該情況下以不賦予請求權人溯及保護為宜。
2、《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有溯及力
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還未享受完畢,其訴訟時效仍在延續計算中。因新法的實施而使正在進行中的時效按照新的標準重新計算,這并不違反消滅時效的本質屬性,也不會產生第一種情況中不合邏輯的結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礎。由于新時效的期間長度長于舊時效,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現實性。因此,不妨賦予請求權人溯及力保護。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計算的3年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起算?一種意見認為,從《民法總則》實施之日起計算,另一種意見認為,從該請求權原本的訴訟時效起算日起計算。筆者認為,雖然在《民法通則》實施時,相關司法解釋采取了訴訟時效從《民法通則》實施之日起計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規定訴訟時效制度這一特定條件下制定的。而從目前情況看,訴訟時效制度已實行30余年,權利人可以也應當知道在訴訟時效內起訴。從其原本的訴訟時效起算日起計算,既尊重了舊法的規定,又使新法溯及適用的結果對不同時效起算日的請求權相對公平,故以第二種意見為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這個不存在有沒有溯及力的問題。這個法律生效那天開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含之前存在的案件,所有(含在審)都適用三年時效,已審結的不因此作為再審依據。
施行后,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
存沒溯及力問題律效始除其律另規定外含前存案件所(含審)都適用三效已審結作再審依據
《民法總則》施行后,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于這個問題,目前官方尚無規定。即,待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生效以后,時效的適用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借用以前其他法律解決溯及力的方案,一般是審理中和審理完的不具有溯及力,尚未進入司法程序的具有溯及力。如果按照這樣的規定,那么,你現在沒有時效勝算的可能,但等10月1日后反倒有了時效的勝算
相關推薦:
保外就醫有警察看管嗎(保外就醫有警察看管嗎)
罰款屬不屬于行政處罰(罰款是屬于行政處罰嗎)
哺乳期賠償金(哺乳期辭退所應支付的賠償金)
行政拘留是違法犯罪嗎(被行政拘留屬于違法犯罪嗎)
過了醫療期怎么處理(過了醫療期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