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有什么區別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負擔經濟補償。
民事賠償是指損害賠償義務人由于違法或違約,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雖然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區別:
1.賠償主體不同。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的主體不一定是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本人承擔;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不是以公務身份出現的,不是因為職務行為成為賠償主體的。國家作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某一具體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國家賠償主體與實際賠償義務機關不像民事賠償那樣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賠償范圍和種類不同。國家賠償的范圍有限,一般比民事賠償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16種情形,在第五條和第十七條里,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9種情形,而且民事錯判、輕罪重判、公有公共設施損害,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種類有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3種,國家損害賠償內容僅限于直接損失與財產損失,未將間接損失與精神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而在民法通則中對后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的賠償。
3.賠償原則不同。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又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另外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國家賠償法》則采用的是違法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兩種。由于引起司法賠償的損害事實本身發生在訴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毋庸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中只有行政賠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在得不到解決時方可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則沒有這一前置程序,它適用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確定違法行為,然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對賠償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若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中級以上)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采用金錢賠償方式外,還可采用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10余種形式。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賠償標準上,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與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其實際受到的損失。民事賠償采用的是賠償應與損失相當原則。
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負擔經濟補償。
民事賠償是指損害賠償義務人由于違法或違約,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雖然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區別:
1.賠償主體不同。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的主體不一定是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本人承擔;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不是以公務身份出現的,不是因為職務行為成為賠償主體的。國家作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某一具體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系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國家賠償主體與實際賠償義務機關不像民事賠償那樣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賠償范圍和種類不同。國家賠償的范圍有限,一般比民事賠償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16種情形,在第五條和第十七條里,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9種情形,而且民事錯判、輕罪重判、公有公共設施損害,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種類有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3種,國家損害賠償內容僅限于直接損失與財產損失,未將間接損失與精神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而在民法通則中對后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的賠償。
3.賠償原則不同。民事賠償主要采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又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另外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國家賠償法》則采用的是違法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兩種。由于引起司法賠償的損害事實本身發生在訴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毋庸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中只有行政賠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在得不到解決時方可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則沒有這一前置程序,它適用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確定違法行為,然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對賠償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復議。若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中級以上)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經過復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采用金錢賠償方式外,還可采用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10余種形式。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賠償標準上,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與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得到的賠償往往少于其實際受到的損失。民事賠償采用的是賠償應與損失相當原則。
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倍的區別?
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倍的區別?您好: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65633866
民事賠償是一方當事人因侵權行為而向遭受損害的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世界各國行政賠償制度的早期階段都借鑒民事賠償理論(如歸責原則、構成要件),適用民事賠償的程序。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規定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和程序處理的。因此,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區別,表現在:
1.主體不同。
行政賠償是國家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公民個人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
2.原因不同。
行政賠償的原因所行政侵權行為,而民事賠償的原因是民事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國家權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權行為既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行使職權過程中”這一限制。
3.范圍不同。
民事賠償的范圍大于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損害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了限制,國家并不對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都要賠償,而只賠償行政侵權行為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害。與此不同,民事賠償存在于所有的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行為人不但要全額賠償給受害人的各種合法權益造成的直接損害,而且要賠償一定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即賠償間接損失。
4.歸責原則不同。
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危險責任原則為輔,而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多種多樣,有的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公務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違法原則。
5.程序不同。
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訴訟,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程序是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6.依據不同。
行政賠償是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公法法律規范;而民事賠償是私法上的法律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等私法規范。
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
行政賠償
一般由行政部門賠償。
民事賠償
當事雙方責任人之間的賠償。
行政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
一般由行政部門賠償。
民事賠償
當事雙方責任人之間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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