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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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工傷
工傷賠償老板拒不給錢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審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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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拒付工傷賠償款 法院強制執行沒商量
2012年10月15日,來自山東的務工者曹某從邵武法院領到了工傷賠償款10萬多元,激動地感慨到:“沒想到這么快就拿到錢,這下我的醫療費有著落了,真的感謝法院,感謝法官!”
去年,曹某從山東來到邵武一家公司上班,不料在工作中被嚴重燙傷,經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后經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應當支付曹某工傷賠償款10萬多元。裁定生效后,公司遲遲未按裁決書履行。今年8月21日,曹某無奈之下只好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局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啟動勞動爭議案件執行“綠色通道”,即時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多次向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宣講法律、法規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公司仍以各種理由拒付賠償款。
對此,執行法官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悉心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在掌握某單位將向被執行人轉賬支付貨款信息后,守株待兔,依法扣劃了該筆貨款,并及時發還給了申請人曹某。從申請執行到拿到執行款前后不到兩個月,曹某拿到執行款后不禁發出了上述感慨。
參考資料來源:福建法院網--企業拒付工傷賠償款 法院強制執行沒商量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規定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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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受工傷無人管 法律援助幫其拿回賠償金8萬元
木工劉某工作時右手被電鋸鋸傷,他多次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經過1年多時間,在銀川市興慶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他拿到了工傷賠償8萬元。
2005年,劉某到某公司從事木工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未給劉某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
2012年10月18日,劉某在工作時右手被電鋸鋸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電鋸傷、右手中指離斷傷、右手環小指毀損傷,并且住院治療19天,同年12月,賀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為工傷。2013年7月,經銀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劉某受傷等級為十級。
盡管劉某被定為工傷,可就工傷賠償事宜,他多次與公司協商,卻沒有得到解決。無奈,2013年8月19日,劉某來到銀川市興慶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工作人員審查了劉某提供的資料后,認為劉某符合工傷賠償的法律援助規定,于是指派律師辦理此案。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劉某與公司達成仲裁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劉某各項工傷賠償共計8萬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子受工傷無人管 法律援助幫其拿回賠償金8萬元
法院已經判決,但對方還是不按照判決書執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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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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