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確認在傷害他人身體時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1、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項目之一,在審理案件中,對涉及法律問題的當事人。懷疑患有精坤病時,由司法機關聘請精神病科醫師和法學工作者共同進行精神狀態的檢查、分析、判斷和評定。
2、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對象和任務是:判定當事人有無精神病;有無責任能力;判定確屬精神病患者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有無辨認和控制能力,有無行為能力;對犯罪之后出現精神病而未判決的被告人,提出能否適用刑罰的意見。
3、對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需要綜合判斷,不能認為患有精神病就一律認定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應根據各種精神病的不同性質、病程的不同階段,臨床表現等具體分析有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
按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來分,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2、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3、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經法定程序確認屬實后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清醒的時候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精神病人犯罪該量刑:
1、在刑罰適用方面,司法實務中應依據司法精神病鑒定關于行為人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及其等級、程度的鑒定結論,結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其他個人情況,根據罪責刑相適應進行綜合分析,具體裁量,確定刑罰。
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屬于嚴重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主要是減輕處罰),也可以考慮緩刑的適用,直至免予刑事處罰。
2、對屬于中度減弱責任能力的,則應予以較適中的從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排除緩刑的適用)。
3、對屬于輕度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小幅度的從寬處罰(原則上只能從輕處罰,且從輕幅度不能過大)。但是對于那些雖然是輕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一般不應當減輕處罰,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從輕處罰。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于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于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心理學標準。即由于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鑒定。
.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于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于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