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如何劃分管轄
當前,因治安引起的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越來越多。有人認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文件,只要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和受理的規定就應按人身損害賠償受理,還談管轄有什么意義?但筆者則認為:已經經過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不應再以民事案件起訴;未經過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可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到人民法院以民事賠償起訴。之所以這么處理,是因為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的同時,將賠償部分調解或裁決,有其有利因素:
首先,易于在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公安機關一般都是在案件發生的短時間內接到報案,接到報案后立即對案件事實進行偵查,并對治安與賠償一并處理,這樣便于尋找證人、收集證據,并且能在較短時間內查清事實,也能預防因時間過長證人忘記了事情的經過或當事人找證人出偽證的現象。
其次,處理賠償方便。大部分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侵害人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拘留、罰款等處罰,如這時按有關規定將賠償部分一并處理,即省時間,又簡便,而且能優質高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減少人民法院為同一事件重新立案審理的贅訴。
另外,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監督,也有利于提高公安機關干警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的責任心,更有利于在人民群眾中樹立公安機關的威信。
如果公安機關只對治安進行處罰,而將民事賠償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訴,很可能造成因發案距起訴時間較長,事實難以查清及證據滅失等情況,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公安機關的依賴性,從而使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案件在處理時,不注重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便草率處理,而將民事賠償推到人民法院,使賠償案件的事實不好查清,責任不好劃分。
另外,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看,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的起因是因治安引起,而且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根據該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該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因治安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有調解權利。該條例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此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因治安引起的民事賠償有裁決權。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應賠償的,有權進行裁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既有調解權,又有裁決權,且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還有申請復議權及提起行政訴訟權。并沒規定只處理違反治安部分而將民事賠償告知當事人到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一十條一款一項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
通過上述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我們不難看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已立案處理的,就應對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裁決結案。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按行政案件起訴,不應由公安機關只處理治安部分,而告知賠償部分到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起訴。
綜上所述,筆者
雇傭關系中對人損傷害責任法律是怎樣劃分的
1、是不可以的。雇傭關系下的賠償須參照人身損傷賠償標準進行,還需進行責任劃分。 2、工傷與雇工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雇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系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系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系,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雇傭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雇傭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雇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雇傭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7、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雇傭損害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8、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而雇傭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9、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并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10、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雇傭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3、具體請參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按責任劃分嗎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按責任劃分嗎一、辦理程序 向 112 指揮中心報警, 112 指揮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 作出事故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 → 宣布責任認定,并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 是否共同申請調解 → 組織調解 → 調解達成協議,制作《損害賠償調解書》 → 根據違法事實作出處罰。 二、提交的資料 1 、持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有效期限內的商業保險單據。 2 、開具工資證明、戶籍證明、診斷證明、藥費單據、車物損失證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門領取死亡尸體處理通知書后,提供:⑴死亡注銷證明(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不服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六、交通事故的賠償 當事人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也可以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當時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經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不成一直意見的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人身損害賠償意見是怎樣劃分的,有什么賠償標
遇到此類法律問題,首先應該詳細描述案情電話咨詢一下律師,讓其幫您分析一下案件案版情。然后權再結合案情和律師談妥代理費,一般代理費收費標準按照財產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標準不一。
律師代理權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調查、調解、開庭,提供有關證據和代為陳述以及發表辯論意見等。
二、特別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委托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等。這些都屬于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后果由授權委托人承擔。特別授權代理律師的權限更大些。
關于人身傷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如何區分,哪種賠
這種賠償并無高低之分,關鍵是看傷殘等級
但是,對于人身傷害賠回償答來說,工傷賠償具有一些人身傷害賠償不具備的特性
1,無責任原則
工傷的認定和賠付,與勞動者在工傷過程中是否有一般過錯無關,如勞動者因為操作失誤導致工傷,同樣可以被認定,并且享受對應的待遇;而在人身傷害賠償中,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對應的責任
2,持久性
被鑒定為1-4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退出工作崗位,除了享受工傷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定期的工傷補助直至退休年齡,而多數人身傷害賠償是一次性的,即便因此引發并發癥,再度主張賠償還需要舉證等
因此,一般來說,如果同時構成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一般是交通事故或侵權責任)時,工傷的待遇總體要比侵權傷害待遇高一些
但是有一點:在工傷事故中,如果是侵權傷害(例如保安在履行職責時被不法分子毆打)或交通事故(如上班途中被車撞傷)傷害的,工傷保險僅僅承擔補充責任,即優先處理的是事故傷害,即侵權處理優先于工傷,只有在侵權責任賠付不足的情況下工傷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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