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作流產工傷要怎么賠償?
首先進行工傷認定,然后根據工傷認定標準去索要賠償金;
工傷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交通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具體賠償金額須根據傷殘等級、本人工資及當地平均工資而定。如協商索賠無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因此,根據情況,如果流產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那么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勞動部門認定為不是工傷,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根據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傷就是在工作期間所受到的傷才能被認定,只要獲得工傷部門的認可,那么在賠償時就會結合勞動者實際受到的傷情來進行確定,如果雙方對賠償的金額有爭議的話,那么勞動者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同的傷情所獲得的賠償金就會不一樣。
法律分析:需要賠償,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懷孕3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15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非本人嚴重違法,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2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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