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
1. 在我國,申請行政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設定為兩年。
2.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也是兩年,該時效從賠償請求人得知或應當得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3. 具體規定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該條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得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開始計算。
4. 在此期間,如果賠償請求人處于被羈押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這段時間不計入時效。
5. 如果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同時提出賠償請求,應參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關于時效的規定。
6. 在時效的最后六個月中,如果賠償請求人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無法行使請求權,時效將中止。
7. 中止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將繼續計算。
確認違法后行政賠償起訴期限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無論賠償義務機關在什么時間作出賠償規定,起訴期限的起算點均為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之日,期限為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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