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由什么構成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特定人員,犯罪行為主要涉及在招收過程中徇私舞弊,包括弄虛作假、為親友謀私,將不合格人員冒充合格者招收。此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違法行為卻故意為之,動機通常出于私利。客體要件指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包括偽造人事檔案、考試成績、多次招收不合格人員、導致精神失常或自殺事件、工作重新進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客觀要件涉及以下行為:將不符合條件者招收為公務員、學生;為私利招收不符人員;利用職權弄虛作假招收親友;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招收不符合條件者。此類犯罪通常以牟利或個人私利為目的。
怎樣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滿足以下要件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1、犯罪主體限于參與招收學生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學生工作的招收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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