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人范圍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作為辯護人。這些人可以是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律師是被明確允許擔任辯護人的。
其次,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這意味著,如果某個組織或單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況有所了解,并愿意為其推薦合適的辯護者,這樣的推薦是有效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親友也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這一規定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友權益的保障,使他們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親友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這是為了確保辯護人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因個人利害關系影響辯護效果。
另外,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他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一規定旨在平衡法律職業的嚴肅性與親情關懷之間的關系。
刑事案件辯護人范圍具體是怎樣的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外。
2. 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員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單位推薦的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親友。
3.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宣告刑罰未執行完畢者、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者、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 如果上述第4)、5)、6)、7)項人員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且由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準許其擔任辯護人。
5. 法院應當核實辯護人的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6. 一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辯護。
7.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2條和司法解釋第33條執行。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辯護人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應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可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并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證據和辯護意見。辯護人的行為準則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既不能憑空捏造,也不能違背法律。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角色,但在某些情況下,同一個人可能同時擔任兩者。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并不沖突。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指定辯護人,即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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