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模擬法庭辯護詞的內容包含:案件的經過、案件相關證據的來源、證據的真實性、陳述的事實是否清楚、現有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行為等。
一、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一)、闡述案件的經過。
(二、明確關于被告人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的來源,對證據的內容做出充分闡述。
(三)、闡述現有的證據是否能構成犯罪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因果關系上說明。
(四)、闡述關于本案的其他主要情節。如被告人是否主動報案,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么
(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由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后辯方;先人證,后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單獨詢問、證人、鑒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后,由對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在刑事案件的模擬開庭審理的過程中,辯護人可以根據相關的事實提出辯護意見,并且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所有提交的證據經過法官的審理,最終確定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如果被告有立功、自首情節,法院可以給予量刑處理。
刑事法庭的布局是什么樣的
基本相同,只有兩種布局。第一:高臺下是書記員的位置,原告和被告分布在兩邊。證人席也在高鐵站臺對面,通常在監獄椅子后面。第二類:高平臺分為兩部分,靠近兩部分的是辦事員和證人席,分別位于左側和右側。遠處是原告和被告,肩并肩。刑事法庭的犯人坐在中間,被職員的座位、證人席和被告席包圍著。
法律分析
簡易法庭中間有三張桌子,主審法官坐在中間,兩邊有法官。左邊有一張桌子。書記官的兩側是原告和被告。左邊是被告,右邊是原告。正前方是禮堂這取決于是什么樣的訴訟。刑事訴訟的席位安排不同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不變的部分是主審法官在法庭禮堂的正對面,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在主審法官的兩側。書記官坐在法官的座位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法官席的兩側,一方是原告席,另一方是被告席。證人席通常面向法官。翻譯的座位不是固定的。刑事訴訟:在法官席的兩側,一邊是檢察官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的席位通常與辯護人的席位一起。如果人數較多,可單獨安排。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坐在面對法官的方向上,在聽眾席和法官席之間,緊靠第一排聽眾席。證人席通常在中間。翻譯的座位不是固定的。聽證程序:核查雙方和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人應陳述事實、理由和要求。(投訴的簡要說明)。被告(被上訴人)的陳述(同上)。原告(上訴人)援引證據(闡述自己的證據)和盤問(表達對另一方證據的意見)。被告(被上訴人)提供證據和盤問。法庭辯論。(雙方就爭議點發表了更詳細的意見)。法院組織調解。法院的審判庭至少需要四張桌子、六把椅子和禮堂里的幾把椅子。審判席在法庭前面,國徽掛在墻中央,書記員席在審判席前面,原告席在審判席右側下方,被告席在審判席左側下方,原告席在被告席對面。通常情況就是這樣。民事訴訟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必須是行政機關,刑事訴訟分為自訴和公訴;公訴是檢察機關提起的訴訟,自訴是被害人或者與被害人有親屬關系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三十八條 海警機構辦理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行使偵查權,采取偵查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
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
在法庭上自行辯護的辯護點主要有從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辯護,其他的還包括自己在犯罪過程當中主觀惡性的大小,有無進行賠償,有退贓,有無取得諒解書,有無自首立功表現,有無認罪悔罪的表現,如果是初犯偶犯,之前從來都沒有過前科劣跡的話,這些都可以從輕判決。
一、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
在法庭上,主要可從經下幾個方面來給自己辯護:
1、是否構成犯罪。
2、在共同犯罪中是屬于主犯還是從犯。
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觀惡性的大小。
4、有無進行賠償、有無退贓、有無取得諒解書。
5、有無自首立功表現、有無認罪悔罪表現。
6、是否初犯、偶犯,有無前科劣跡。
7、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自我辯護是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一種方式,只不過在實際審判的案例當中幾乎就沒有自行辯護的這種情況。到了庭審階段,該在什么時候行使辯護權都要聽從法官的安排的。假如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了辯護律師,那在庭審階段,不可能有律師和犯罪嫌疑人同時進行辯護的這種場景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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