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緊急避險的合法性。該條款指出,在面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正遭受危險的情況下,為了保護這些權益,可以采取必要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緊急避險行為,即便造成了損害,也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核心在于通過損害較小的權益來保全更大的權益。在面臨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時會不得不采取一些看似“非正義”的措施。例如,在洪水暴發時,為了疏導水流以保護更廣泛的人群和財產,可能需要暫時犧牲部分低洼地帶的居民利益。然而,如果緊急避險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傷害,那么行為人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通常會減輕或免除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緊急避險的合法性并非無限制。根據《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必須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圍內進行。例如,為了避開一只即將撞上列車的失控車輛,而不得不跳過另一輛正在行駛的列車,這種避險行為是合理的。但如果是為了躲避一只小狗而跳上高速行駛的公路,這種避險行為則可能被視為過度。
總的來說,緊急避險是一種在法律框架內允許的特殊行為,旨在保護更大的公共利益或個體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然而,在實施緊急避險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行為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內進行。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一、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是否受刑事處罰
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法律允許此類行為,并視之為正當,故緊急避險者不受刑事處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緊急避險必須在必要的限度內實施。若超出此限度,則可能改變緊急避險的性質,從而構成犯罪。
簡單言之,緊急避險者需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動,避免過激,以防行為性質轉變,引發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
致人傷害刑事責任(致人傷害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
強戒隔離刑事拘留(先強制戒毒后刑拘或逮捕可以嗎)
刑事和解的調解人(刑事和解的定義)
刑事訴訟民事起訴(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可以一起起訴嗎)
刑事訴訟時效超過(刑事案件訴訟時效已過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