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委托手續有哪些
刑事訴訟委托律師辦案須辦理以下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中委托辯護如何解讀
委托辯護即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罪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庭辯護。
在我國法律框架下,被告人除了自身享有辯護權外,還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
這其中,律師、由人民團體或被告人工作單位推薦的人員、以及被告人的家屬和朋友均可成為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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