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不可以判后答疑
二審不可以判后答疑。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再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3、一審被告承認的事實,在二審中一般不可反悔,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4、二審可以提交新證據,包括一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和一審期間未獲準許調查取證的證據。
二審程序的特點:
1、審判程序:二審是對一審判決的復核程序;
2、審理范圍:通常只審查一審程序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3、審判組織:由高一級法院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4、審判效力:二審判決通常是終審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5、上訴權利: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6、審判期限:法律規定了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以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結。
綜上所述,二審不可以判后答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再上訴;同時,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第一審判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一審被告承認的事實在二審中一般不可反悔,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而二審可以提交新證據,包括一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和一審期間未獲準許調查取證的證據。
【法律依據】:
《關于規范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提出質疑要求判后答疑的,原審合議庭或承辦法官應當在一個月內約見當事人進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釋明;答疑工作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啟動再審程序。
如何提出再審重審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不滿意判決結果是可以提出上訴,提出重申的,但是具體需要怎么做呢,提出需要的條件有哪些呢,關于這些問題,我會慢慢解答,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耐心往下看就能知道哦!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2)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3)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人民法院如何提起再審 (1)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接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后,應進行討論,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一旦作出決定再審,即停止原裁判的執行。在這種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長才能對錯誤的裁決提請再審,并且還必須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提交和審判委員會決定,二者相輔相成,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對案件進行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以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有錯誤裁定的案件的再審,有提審和指令再審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監督形式。至于是提審還是指令再審,什么時候再審,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無論提審還是再審,都應作出裁定,并通知審理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和案件的當事人。 重審和再審的區別 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進行審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除了概念和程序的區別以外,它們的最大區別還有:重審是針對重大失誤的案件判決,判決結束但未執行,是屬于未生效的判決。一般由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再審是法院判決結束并執行,屬于已生效的判決。一般由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再審。 民事案件的再審和重審的含義是有區別的,不應混淆。 一、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 它是繼一審、二審程序后,為糾正錯案,撤銷、改正生效判決、裁定而設置的法定補救程序,是對第一、二審案件的再次審理,但不是重審。 二、重審是一審法院對經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后認為一審法院或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裁定發回重審而對案件進行的重新審理。重審一般由一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可追加當事人;再審可由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一般不追加當事人。 三、上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再審后,撤銷了原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再審程序即告結束,案件恢復到原告起訴時的初始狀態,一審法院應按照一審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按舉證、質證、辯論、調解、判決等程序依次進行。當事人(包括新增加的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四、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 上面已經講了人民法院提出重申的條件有三個,具體上面已經講了,怎么提出重申上面也已經有講到,還有重申和再審的區別上面也有了詳細的解釋,所以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您來咨詢,我們將會為您耐心解答。
發回重審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一、發回重審和再審有什么區別
1、發回重審和再審有五個區別:
(1)發回重審和再審的程序發生主體,以及原因不同;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審理法院不同;
(3)發回重審和再審的裁判效力不同;
(4)發回重審和再審的審結期限不同;
(5)發回重審和再審的審理對象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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