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啟動刑事案件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二款。
(4)最高檢、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啟動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三款及《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五條。
二、刑事申訴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審查程序適用兩級申訴制度。
(1)檢察院申訴審查程序——
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經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審查后不予抗訴的,如果繼續申訴,那么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對于經過兩級檢察院審查受理并且省級檢察院已經復查的,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2)法院的申訴審查程序——
申訴被駁回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訴。
但一份申訴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查均被駁回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經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遇有適用法律等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哪一個庭負責辦理。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后,案件已進入再審程序,立案庭的審查立案工作已經完結。按照立審分離的原則,上級法院立案庭不再對已進入再審程序案件的實體審理進行指導。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的審理中對適用法律等問題確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審監庭負責辦理。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制作決定再審裁定書。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一般不撤銷原判。
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三、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四、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檢察員(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開庭前應當作好下列工作:
(1)審查抗訴或者申訴理由,并根據需要,調查核實案件事實。
(2)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書須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人民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派員出庭。
(3)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副本須在開庭十四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審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由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
(4)開庭時間、地點須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須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6)原審被告人尚在服刑的,憑決定再審的裁定書或抗訴書及人民法院提押票,辦理提押手續。
原審被告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無罪的,可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不在押,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7)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先期公布案由、原審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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