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庭審程序的開始,即開庭。這是法庭為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階段。在此階段,合議庭需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與下,通過證據質證和當庭調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裁判提供依據。
法庭調查是審判的核心。控辯雙方在審判長主持下,利用已調查的證據及法律規定,就證據證明力、被告人罪行、罪責輕重及處罰等問題展開論證與反駁,旨在揭露犯罪,維護被告權益。
法庭辯論后,被告人有權利進行最后陳述,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這是法庭審理的獨立環節,被告人作為案件當事人,其利益直接受判決影響。在判決前,給予被告人陳述機會,聽取其對案件的意見。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合議庭進行評議。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討論,全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評議旨在根據證據認定事實,對案件作出全面處理,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的處理。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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