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可以看卷宗嗎
不可以,家屬是不能拿到卷宗的。
當事人自己能調取案卷嗎
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調取卷宗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查閱調取卷宗。
只是查閱開庭筆錄應該是可以的準許的,但是案件的其他材料有可能不能看。要提前和法官聯系,然后帶著當事人的身份證,本人前往,之前最好復印身份證件備用。
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如果是在案件辦理三個月內查閱,請直接聯系承辦法官,卷宗一般在他那里,如果超過三個月,請聯系法院的檔案室,并按照預約時間辦理案卷復制手續。
人民法院的檔案大部分是訴訟檔案。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行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工作是審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權利有:
1、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托)魚2人代理其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3、收集、提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突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4、進行褲論。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同時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行使這一權利。
5、申請調解。原告起訴后,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院判決書丟了可以補辦嗎
法院判決書丟了可以補辦。
如果持有的判決書丟失了,可以帶身份證到審理案件的法院查閱檔案進行復印,然后加蓋有關部門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判決書丟失后,如果當事人用到該判決書,可以攜帶自己本人身份證,去審理案件法院的檔案室進行查詢,法院檔案室會有該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檔案室要求復印判決書并由檔案室價格此件與原告一致的印章。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已結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去哪里
已結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去人民檢察院即可,不過要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只有辯護人才可以查閱。卷宗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專門的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收藏的,只有在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抄錄或者是翻閱,其他人是不可以看的。
一、已結刑事案件卷宗查閱去哪里 到人民檢察院進行查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1、在偵查階段 律師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一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后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在審查起訴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性鑒定材料就包括法醫鑒定、物價評估報告等等這一類材料?,F在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是按照這樣來執行的。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并沒有限定在技術性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走在了刑事訴訟法的前面。這是一個法律改革的趨勢,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新的《律師法》并沒有被得到有效地執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夠看到的案件材料也僅限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內的幾乎所有案件材料,北京市的做法給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榜樣的作用。 3、在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了解所有的證據,并可以復制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案件開庭之后,檢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這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審的律師有時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審律師能夠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審的律師有時看到的只是“主要證據”。二、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哪些內容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并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系。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并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卷宗對案件特別的重要,不管是在哪個階段,卷宗都不會是誰都能翻閱的。如果辯護律師需要看卷宗并且想對卷宗的內容進行謄抄,都需要經過檢察院的同意。但是案件比較復雜,想打贏官司的律師都會查閱卷宗,查閱卷宗是不收取費用的。
當事人閱卷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查閱案卷有以下規定:當事人本人無權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辯護人代為查閱、摘抄、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當事人向法院調卷規定是: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系。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后,應當及時將查閱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對訴訟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應當當面清查,認為無誤后在閱卷單上簽注。閱卷單應當附卷。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攜出法院指定的閱卷場所。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印案件材料應當經案卷保管人員的同意。復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門在復印材料上蓋章確認。復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律師閱卷的方式:
一、律師閱卷提倡“三個一分鐘”,即律師可直接或電話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鐘完成預約;預約后,律師應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鐘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束后,一分鐘完成電子卷宗刻錄拷貝。
二、律師閱看電子卷宗,查閱紙質卷宗均應在專門的律師閱卷場所進行,案件承辦人或派員在場提供幫助。
三、律師閱卷,閱卷可選擇電子卷宗刻錄拷貝、拍照或者現場瀏覽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不提供紙質卷宗復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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